女文員流產後僱主逼寫辭職書 懷孕時不斷施壓 向鋁窗公司索償17萬
鋁窗工程公司女文員自懷孕後疑被僱主威脅自願辭職,僱主揚言「唔會有好日子過」,稱將會調她到偏遠地區工作。其後,女文員不幸流產,僱主仍決意解僱她,要求她自擬解僱信,以自己「工作表現不佳」為被解僱理由。女文員透過平機會入稟控告前僱主違反《性別歧視條例》及《殘疾歧視條例》,索償17萬元。
原告秦秀清,被告為長鴻鋁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。入稟狀指,原告於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間,受僱於被告公司,任職文員,是該公司唯一的文員,月薪為1.1萬元。在2016年5月,秦女士證實懷孕,月底通知僱主陳漢龍,懷孕後將會常請假做產前檢查,其後亦需照顧嬰兒。
三天後,僱主陳漢龍要求秦女士自行辭職,減輕公司的負擔,指秦女士需為懷孕「承擔後果」,若果拒絕,則會調她到偏遠地區工作,告訴她「唔會有好日子過」。
期後,原告秦秀清女士不幸流產,請病假後返回工作崗位,催主陳漢龍就委託太太向秦女士暗示希望她離職,原告秦女士拒絕,但被告決意解僱她,並同意付出2.2萬元遣散費,要求秦女士自擬解僱信,因為她是公司唯一的文員。最終僱主卻以強積金對沖為由,並沒有發放2.2萬遣散費。
原告秦秀清女士及後向平機會作出申訴,指前僱主對她不斷施壓,導致她失眠、脫髮等問題。平機會代表她入稟區域法院,指控該僱主違反《性別歧視條例》及《殘疾歧視條例》,向前僱主索償感情及收入損失17萬元。
Text: Mami Editorial
Source: 案件編號:DCEO3/20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