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修例將全面保障所有授乳婦女 下月提交立法會首讀
《2018年歧視法例(雜項修訂)條例草案》今日刊憲,其中修訂《性別歧視條例》中對餵哺母乳嘅歧視,明文禁止基於餵哺母乳嘅直接同間接歧視,以及將集乳納入餵哺母乳嘅定義,即泵奶媽媽亦屬保護對象。
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嘅法案指,如基於某婦女餵哺母乳而直接及間接歧視該名婦女,即屬違法。為全面保障所有授乳婦女,餵哺母乳建議定義不只涵蓋餵哺母乳嘅行為,亦會包括集乳同授乳母親嘅身分。
法案亦清楚指出3個歧視情況:
1)若一個人給予某授乳婦女嘅待遇如差於其給予另一無授乳人士,該人則會因基於餵哺母乳直接歧視須負上法律責任。
2)若一個人如對所有人施加概括性嘅要求或條件,但有關要求或條件卻令授乳婦女受到有區別影響,該人仍須因間接歧視負上法律責任
3)當有一名授乳婦女因不能符合該要求或條件以致蒙受不利, 而有關要求或條件並沒有充分理據支持,該人將因間接歧視該名授乳婦女而須負上法律責任。
但條例不會要求任何人為授乳婦女提供合理遷就,例如提供授乳時段或設施。當局指法案在今日刊憲後,將會在下月(12月)12日提交到立法會進行首讀同二讀。如草案獲立法會通過,將會為有關人士提供更佳嘅法律保障。
Text:Mami Editorial
Sources: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及新聞公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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