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公園計時炸彈】侄仔慘被九歲童自製鎅刀插頭 姑姐:佢仲試過玩火酒打火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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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男童自製長棒刺傷頭部
網民黃小姐上周五(3日)在Facebook專頁《將軍澳主場》表示,其侄兒在上周四(2日)傍晚時分到帝景灣屋苑公園草地玩耍時,被另一名約9歲的男童用自製的長棒、棒頭貼上一塊小刀片的武器刺傷頭部,及後即時送院治療。
黃小姐表示,當時該名男童是在無預警、無任何爭執的情況下攻擊其侄兒,攻擊完後連說四次「冇事」便離去。
其後,男童母親到場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,但黃小姐認為事態嚴重,加上該名男童看似完全沒有悔意,更一直「怒睥」母親,「真係好恐怖」,故不接受道歉。
Photo from 翻攝自Facebook@《將軍澳主場》
及後,黃小姐曾向管理處職員查詢,被回覆指屋苑閉路電視拍不到事發經過,亦因為私隱問題不能代為聯絡母子的業主,令其十分無奈;報警求助時又被指「對方未夠10歲告佢唔入」,「係咪細路仔互相玩吓咋」,令其十分無奈。
黃小姐表示,該男童之前已曾試過取火酒及打火機在樓下玩耍,更指「今次傷頭,下次傷到其他小朋友條頸咁點算」,其侄兒現時猶有餘悸,希望其他同區家長小心。
Photo from 翻攝自Facebook@《將軍澳主場》
網民有同樣經歷
有網民表示自己遇過同樣經歷,但「真係冇嘢做到」;亦有網民質疑為何一名小童身上會有刀片,認為監護人責無旁貸,沒有管理好擁有一張刀片的危險性存在,更加沒有做好監護人的角色,導致人為意外發生。
亦有網民留言「告唔告得入係由個官判,唔係由警察話事」,建議黃小姐到警署落口供;「即使小朋友冇責任,父母都要負責」,甚至有網民謂「唔畀啲教訓個細路,大個就變鄭捷」。
《少年犯條例》假定10歲以下兒童不會犯罪
根據現行《少年犯條例》,10歲以下兒童不會犯罪。據稱控方在刑事案舉證時,要證明疑犯有「犯罪行為」及「犯罪意圖」,然而法律假定10歲以下的兒童不能有犯罪意圖,故「無法犯罪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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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0年提出,將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由7歲提高至10歲,當時任法改會成員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,當時社會認為7歲以下才獲豁免的門檻太高,根據法改會掌握的數字發現,10歲以下犯罪的人數相對較少,因此將線劃在10歲。
張當時指出,對於兒童而言,最佳方法仍是助其改過自新,而非定罪。
Text : Mami Editorial
內容授權:Facebook@將軍澳主場